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海南文昌法院一起涉及租赁权的执行异议案件。判决生效后,A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李某提出异议,认为其与B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并以租金抵债,要求在评估处置财产时保护其承租权。但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法院不予支持。文章还提醒承租人在租赁房产时需谨慎,选择正规平台并保留相关凭证以减少法律风险,同时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A银行与B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B公司应偿还A银行借款本息,A银行对B公司的抵押财产可优先受偿。因B公司未履行债务,A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关键观点2: 案外人的异议
案外人李某提出异议,认为B公司将名下房产向其出租并以租金抵债,要求在评估及处置财产时保护其承租权。
关键观点3: 法院的判断
文昌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4: 对承租人的提醒
承租人在租赁房产时需选择正规平台并保留相关凭证以减少法律风险。
关键观点5: 对被执行人的提醒
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
原告A银行诉被告B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判决:被告B公司应偿还A银行借款本息,原告A银行对被告B公司的抵押财产可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B公司等怠于履行债务,A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案涉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李某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B公司在无法向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已将上述资产向其出租并以租金抵债,要求在评估及处置B公司的上述财产时保护其承租权。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享有租赁权能否排除房屋强制执行的问题,即李某以其与B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排除执行。
首先,从租赁合同本身来看,该合同签订于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债务之后,且合同对租金折抵货款的数额、每年的租金额度均约定不明,李某未提交其他证据与之佐证,合同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认。
其次,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后上述厂房及场地闲置至今,不合常理。
最后,B公司在债务未清偿前,不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将抵押的房产及土地租赁给李某,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仅依据厂房租赁合同,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
因此,李某依据租赁合同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承租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程序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如何进一步提升涉租赁房产的司法处置效率、更好兼顾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一方面,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选择有正规房源渠道的租房平台,同时在积极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备案,并保留交付租金、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的凭证,减少因租赁带来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企图通过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逃避强制执行,一经查实将面临拘留、罚款处罚,符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文昌法院
审校:李亚珠
编辑:丁韵嘉
审核:付向荣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