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宁波某购商贸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被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新闻报道。该公司因在饿**外卖平台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被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
案件涉及宁波某购商贸有限公司在广告中虚假宣传其商品为'纯天然'气泡水,被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当事人在饿**外卖平台上宣传售卖的产品为'纯天然'气泡水,但产品标签上显示的配料信息为天然矿泉水、二氧化碳和食用香料,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气泡水为纯天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综合案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的履行方式完成罚款的缴纳。
案件名称:宁波某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北市监处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某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饿**外卖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某某购(江北店)"的店铺。当事人在该店铺上售卖标称“巴黎水 纯天然气泡水 330m|*4瓶/件330m|*4份“的产品,涉及“纯天然"广告文字。但是产品中文标签上显示的配料信息为:天然矿泉水,二氧化碳,食用香料。当事人不清楚该气泡水是否为纯天然,没有去核实过,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内容系当事人自行发布,由于产品品类众多,无法核实具体发布时间和具体的广告费用,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对销售的气泡水虚假宣称“纯天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