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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第一大省在危化品等行业试行安全生产“逢查必考”!主要负责人为必考人员!

经燕化工平台  ·  · 1 周前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试行安全生产“逢查必考”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明查暗访时对主要负责人和各级人员进行考试考查!



为深入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着力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质效,确定在全省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烟花爆竹等行业试行安全生产“逢查必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逢查必考”工作

安全生产“逢查必考”,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巡查、督查等各类明查暗访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安全总监,下同)、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急处置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试考查。

安全生产“逢查必考”,是推动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量化提升工程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性工作,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查考结合、以考促培、以考促改”,坚定自觉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企业切实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二、积极推行“逢查必考”制度

(一)明确考查重点。要根据被考查人员的岗位职责,确定考查重点。

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考查法定安全生产职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风险辨识管控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了解平时履职情况;

技术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重点考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等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特种作业人员等一线岗位人员,重点考查所在岗位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具的佩戴和使用、突发情况现场处置、应急疏散逃生等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灵活选择方式。“逢查必考”可以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灵活选择闭卷考试、现场抽问、手指口述、模拟演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在开展综合性、诊断性检查和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时,应当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人员参加闭卷考试。原则上,主要负责人为必考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抽考不少于10%(各不少于1人),特种作业人员等一线岗位人员不少于5%(不少于5人)。对高危行业领域和重点监管企业及发生过亡人事故、较大涉险事故的企业,应适当加大考查比例。在开展日常执法、巡查、督查、暗访等安全检查时,可以现场抽问、手指口述、模拟演练等形式为主,发现问题严重的应跟进全面考查措施。

(三)严格问题处置。对考查不合格人员,要责令企业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参加补考直至考查合格。要通过“小切口”精准发力,对考查人员合格率较低的企业,倒查企业全员培训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不合格人员参学参训和考核情况,同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安全培训走过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格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推动“逢查必考”制度落实落地。负责培训考核的科(处)室要牵头建立完善“逢查必考”工作机制,负责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的科(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逢查必考”制度。

(二)强化考查准备。检查人员要结合检查工作安排和企业实际,做好考查准备工作,确定考查范围、方式和内容等。开展闭卷考试的,要设定好考试专业类型、题型比例等内容,提前准备纸质或电子试卷。反馈检查情况时,要现场通报考查情况,如实记入检查记录并归档保存。

(三)强化执法处罚。要跟进落实“逢查必考”执法措施,严厉打击不培训、假培训、“走过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企业安全培训不到位、考核不严格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培训职责的,要实施“一案双罚”。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及时对本地区逢查必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各类人员考试及格率,以及考试不合格人员处置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考核奖惩。对于省级督导检查“逢查必考”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应急厅将通过公开通报、印发提醒函等方式,督促指导各市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延伸阅读
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

“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是必答题!

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项会查什么?

“全员安全责任制”是必查项!

“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很多人都答不上来!
国务院安委办突击式暗访视频载图

专家问矿长:
你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矿长一脸蒙像
提示他:《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矿长还是有点蒙,什么《安全生产法》?
那就现场编吧,我负责就是……

还是说不出来
装模作样地说:脑壳有点蒙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
背没背过?

背过?但一条也说不上来
为什么一条也说不上来?
当督导检查组来询问时,你会不会像这名矿长一样难堪?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要熟悉和掌握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说不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只能说明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假设你记住了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可能过了第一关。下一关督导检查组可能紧接着要问你如何履行的,你必须一条条地进行说明是如何做的,说不出的话还是会认为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待你的还是相应的责任的追究。
说得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又能一条条解释你是如何履行的,也不完全证明你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因为督导检查组检查你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其岗位职责与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不相符,或你所说的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相符,也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出质疑。
照这样分析,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能都将在本次督导检查活动中被问倒,脑壳发蒙。这再一次说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主要发生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上,因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知晓、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以企业难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所以无论本次督导检查是否检查到本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都要惊醒了,今后安全生产检查都将从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开始,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见2021年版、2021年9月1实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也就是说,一旦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必将受到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如果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因此,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要再问督导检查组会问什么了,应该从现在起开始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研究如何对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中。
最好在督导检查组未来检查之前,召开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专题进行研究,以此开始真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督导检查组到来之前,做这些事还算来得及,为时不晚。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月4日,中央一台播放了《今日说法》 两会特别节目“明察暗访促安全”节目明确提出:目前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背后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在两会期间发布这个特别节目也是对后期事故处理的一个导向和确认,发生事故首抓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判刑,要从严从重并加大媒体曝光!
新安法已经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条款对于企业“一把手”来说,是压力也是动力。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流于表面,一直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而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第一责任人的说法,体现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不止企业主要负责人,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都要明晰!

权责分明!新安法已明确“三个必须”!

@各部门一把手:人力资源、财务部、生产部、运营部……
请不要再把安全问题和责任全部推给安全管理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比如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
已明确:2024新安法及刑法的38条追责红线!全员必学

重要提醒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最新整理:新《安全生产法》、《刑法》 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第1部分:新安全生产法22条处罚条款!


  新安法三十六刑!


第2部分: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中国中化、经燕化工平台网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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